| 为了充分调动系统内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招商引资的积极性,确保完成县委、县政府下达我局的招商引资任务,推动全民创业,为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做贡献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考核奖惩对象
本办法的考核奖惩对象是指县外资金投资项目的引荐单位或个人。
二、奖惩范围和标准
1、一次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进入县工业园区或汊河园区,县政府奖励金额全部归引进人所有,另外,本局再奖励投资额的0.2%,并承担因此而发生在县内的接待费用。
2、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而没有进入园区的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.1%奖励。
3、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进入“两区”的干部,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,优先推荐提拔任用。
4、固定资产投资分年度到位的,任务只计算一年,奖励在工程竣工后兑现。
三、奖金来源及分配
1、 奖励资金由林业局创收资金和招商引资押金组成。
2、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年初按任务数的0.2%交纳押金。完成任务的单位退还全部押金,完不成任务的单位的押金纳入奖励资金。
3、单位引进项目所得奖金,50%由单位奖励给项目引荐人,50%由单位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。
4、社会各界人士独立引进的项目,奖金由个人所得。
四、处罚
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,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和文明单位,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,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全系统年度总结大会上做书面检讨,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,没收该单位的招商引资押金;局机关完不成任务,按任务数的0.1%处罚局领导班子(局长重罚),按任务数的0.05%处罚股站所室负责人,罚款直接从个人收入中扣除后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资金。
五、考核办法
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以县委、县政府组织的考核验收为准,跨年度的项目在竣工后按实绩考核奖励。
六、其他
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。本办法未述及到的内容按县委、县政府《关于招商引资考核奖惩规定》执行。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。
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 |